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各有关部门:
《灌南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实施办法(试行)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9月14日
灌南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
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减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,提升政务服务效能,根据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(服务)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7〕86号)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。主要包括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安全评价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、文物保护评价、节能评估等评估,因项目类型不同,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。特殊项目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申请报告评估、防洪影响评价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、交通影响评价、水土保持方案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。联合评估的内容,根据法律、法规的新增、变更、废止作相应的调整。
第三条 设立联合评估工作机构
(一)机构设置。在县行政审批局设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受理窗口,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运行管理。县国土局及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相关评估审批工作。
(二)主要职能。
1.负责受理建设项目“联合评估”申请,帮助协调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;
2.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,对项目进行“联合评估”业务咨询和预审辅导,确定项目评估实施类别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;
3.组织开展各项技术评估报告的联合评审和并联审批。
第四条 明确联合评估任务分工
(一)能评、环评、安评、交评、洪评、地震安全性评价、项目申请报告和审批(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转发省安评委等评估的评审和审批工作)。(牵头部门:县行政审批局)
(二)土地勘测定界、节地评价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、矿产压覆评估等评估工作。(牵头部门:县国土局)
(三)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,制定规范、合理、透明、符合市场要求的收费标准。凡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的,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。(牵头部门:县物价局、财政局)
(四)针对相关评估报告组织审查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,对具备条件的评估事项,试行列入部门财政预算,由设定部门承担相关审查组织成本,免费为审批对象提供服务。(牵头部门:县物价局、财政局)
(五)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,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。(牵头部门:县编委办)
(六)推进现有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改革,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。(牵头部门:县编委办、相关部门)
(七)规范中介市场发展,鼓励公平竞争,制止和查处恶性竞争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。(牵头部门:县物价局)
第五条 设定联合评估程序
(一)统一受理(1个工作日)。
以行政审批局为依托,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要件后,由审批窗口组织相关窗口审核,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,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。除法律、法规有特别规定外,在批准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评估的,企业根据评估结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,不再单独组织相关评估。
联合评估受理要件为:
1.土地挂牌类工业项目。
(1)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;(2)项目基本信息(应包含主要生产设备、生产工艺流程、污染废弃物一览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内容);(3)规划选址意见。
2.土地挂牌类非工业项目。
(1)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;(2)土地出让合同。
3.土地划拨类项目。
(1)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;(2)规划选址初步意见。
(二)统一评估(企业自主行为)项目单位与中介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,在约定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评估。
项目单位根据评估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,同步进行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,相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。对报告编制周期较长的评估事项,在统一受理前,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报告编制工作。除法律、法规有特别规定外,在批准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评估的,企业根据评估结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,不再单独组织相关评估。
(三)统一评审(5个工作日)。
在各评估报告完成后,交行政审批局联合评估窗口统一受理,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,并决定是否受理,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。
评审完成后,由行政审批局根据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统一的评估审查报告(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)。
(四)统一审批(2个工作日)。
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、相关评估报告、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材料,立即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,在统一时间段内出具相关审批或意见文件。
(五)因下列原因之一,办件可中止:
1.项目单位不付费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;
2.评估报告在评审后需要修改、补充或完善资料,不能在承诺工作日内完成的;
3.各窗口或部门作出“办件中止”决定时,必须先向审批窗口提出中止申请,经核准同意后,暂停计时。待中止原因排除后,恢复计时。
(六)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,导致项目无法实施,由审批窗口核实后,终止办件。
第六条 探索开展区域评估。在“联合评估”基础上,以开发区和功能园区为责任主体,对水土保持方案、矿产压覆评估、文物保护评价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,由政府购买服务,承担相关评估费用,且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,不得转嫁企业再次收费。“区域评估”结果提供给联合评估中心作为“联合评估”依据,评估时效定为5年。对报省以上审批的项目,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,由各有关部门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,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,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(按照《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》规定需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,不适用区域性评估)。
第七条 根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,对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信息不真实、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,提请相关部门撤销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及部门审批文件,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管理规定对其实施处罚。
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体系和审批惩防体系,严格责任追究,严肃查处擅自设立审批前置条件和指定中介行为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